GB 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2次修订,第1版是2002年制定,第2版是2008年的第1次修订。本次修的基本原则是提高重复性和可操作性,结合目前我国产品现状提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技术要求是标准的主体,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
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2次修订,第1版是2002年制定,第2版是2008年的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参加的单位有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等,27个科研机构、学校和制造企业。
本次修的基本原则是提高重复性和可操作性,结合目前我国产品现状提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技术要求是标准的主体,是对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提出的具体要求。GB/T18801-2015标准从使用性能、产品本身的健康要求,以及净化能效等3个方面,提出了12项技术要求。其中待机功耗是与国际标准同步的要求,代表了标准的先进程度。而累积净化量和微生物去除性能则我国标准特有的性能要求,属于国际领先的技术要求。
一、 使用性能 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称为洁净空气量(CADR),以单位时间能够净化空气d的立方米数表示,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
3/h。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
2.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
3.净化耐力
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过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以累积净化量(CCM)计算,单位为毫克,mg。通过该指标可以直接计算出产品的实际使用时间,对确定产品的销售价格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消费者选购的有力参考依据。净化耐力技术要求如下:
1)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1。
表1
等级 | 累积净化量M颗粒物/mg分档区间 |
P1 | 3000≤M颗粒物<5000 |
P2 | 5000≤M颗粒物<8000 |
P3 | 8000≤M颗粒物<12000 |
P4 | 12000≤M颗粒物 |
2)甲醛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2。
表2
等级 | 累积净化量M甲醛/mg分档区间 |
F1 | 300≤M甲醛<600 |
F2 | 600≤M甲醛<1000 |
F3 | 1000≤M甲醛<1500 |
F4 | M甲醛≤CCM |
二、健康指标要求 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臭氧排放
在特定的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 h后,在距空气出口50 mm的位置测量,臭氧浓度百分比不应超过5ⅹ10
-6。
2.有害物质是释放
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有害因素 | 技术要求 |
臭氧浓度(出风口 5 cm处) | ≤ 0.01 mg/m3 |
紫外线强度(周边 30 cm处) | ≤ 5 µW/cm2 |
TVOC浓度(出风口 20 cm处) | ≤ 0.15 mg/m3 |
PM10浓度(出风口 20 cm处) | ≤ 0.07 mg/m3 |
3.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 50 %。
4.噪声
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洁净空气量/(m3/h) | 声功率级/dB(A) |
Q ≤ 150 | ≤ 55 |
150 < Q ≤ 300 | ≤ 61 |
300 < Q ≤ 450 | ≤ 66 |
Q > 450 | ≤ 70 |
三、净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2.0 W。
2.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00 m
3/W·h,其分级指标见表5。
表5
能效等级 | 净化能效η颗粒物 /(m3/(W·h)) |
高效级 | η颗粒物≥5.00 |
合格级 | 2.00 ≤η颗粒物< 5.00 |
3.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5 m
3/W·h,其分级指标见表6。
表6
能效等级 | 净化能效η气态污染物 /(m3/(W·h)) |
高效级 | η气态污染物≥ 1.00 |
合格级 | 0.50 ≤ η气态污染物 < 1.00 |
四、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净化器出厂检验项目见表7。
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标准中所有的项目,以及 GB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定型生产。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表7
序号 | 检验项目 | 不合格分类 |
1 | 标志 | A |
2 | 电气强度 | A |
3 | 接地电阻 | A |
五、标志要求 标志是产品最主要的特征说明,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标准除对了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目的,就是规范产品标志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性能特征标志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要求,同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 洁净空气量(CADR目标污染物);
— 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颗粒物);
— 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CCM气态污染物)(选标);
— 净化能效;
— 噪声;
— 适用面积 (选标)。
另外,标准对使用说明书的还提出了如下要求:
— 安全注意事项;
— 具体净化原理;
—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 其他的注意事项